初一学生小李在拉架过程中用铅笔刀将小张脸部划伤
北京晨报讯(记者 李傲)初一学生小李在拉架过程中用铅笔刀将小张脸部划伤,小张因此面部留下一条10厘米的疤痕,经多年整容治疗花了3万多元费用后,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整容费用。日前,房山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小李与小张原是北京某校初中同班同学,2011年4月的一天,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发生了肢体冲突,班主任发现后对两人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两人互向对方道歉了事。怎料小李的姐姐得知此事后找小张进行质问,两人再次发生口角,争执中小李的姐姐给了小张一记耳光,此时小李恰巧经过,在给两人拉架的过程中,小张被小李手中所持的铅笔刀划伤左脸。
经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张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偏重)。当时,因小李不满14周岁,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2012年小张曾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的监护人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得到法院的支持。
事件虽已暂时平息,但小张的面部留下了一条10厘米长的疤痕,近几年小张先后22次就医,为此花费各项费用3万余元。小张认为,自己医疗整形的费用应当由小李负担,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赔偿自己医疗整形费等费用3万余元。
被告小李认为,两人的纠纷五年前已经由法院判决解决,也对小张进行了赔偿,而小张整容属于自愿,是基于个人所为,费用应当自负,不同意赔偿小张的整容费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持铅笔刀划伤小张致其受到轻伤(偏重),理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承担的责任,已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予以确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合理损失。现原告对被告所致的左侧面部外伤进行瘢痕切除术及激光治疗,应属于合理及必要范围的治疗,其治疗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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