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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婚不愿意与丈夫“平均分配”财产

时间:2017-02-25 10:20:55   来源:悠悠笑话网    浏览:次    【


  本报讯别对女人动手,否则可能会为之付出代价。婚后屡次遭遇家暴,结婚已20余年的崔女士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离婚。2月24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针对妻子提出的“不平均”分配财产的要求,法院化身“暖大白”,依照相关法律予以支持。

  事件|家暴常“上演”,妻子离婚不愿意与丈夫“平均分配”财产

  1993年,沈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崔女士,两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随着儿子的出生,双方生活习惯、观念等冲突不断,家庭矛盾也纷至沓来。婚姻存续期间,多次被家暴的崔女士选择报警,公安部门曾多次出警调解。2011年7月及2013年1月,在双方父母等人的共同见证下,沈先生为妻子写下两份保证书:“保证对她好”。

  然而并没有什么作用。随着所在村庄拆迁,两人再次闹起矛盾,崔女士向法院提起了离婚,并提出要求丈夫支付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及拆迁补偿款,崔女士不愿意与丈夫“平均分配”,要求自己得三分之二份额。

  “我同意离婚,日子早就过不下去了。”法庭上,沈先生表示,他不认同“精神损害赔偿金”,夫妻俩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一人一半。

  惠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男方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对女方不忠是导致两人离婚的主要原因,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沈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崔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崔女士取得两人共同购买房屋使用及居住权,此外,崔女士获得两人居住房屋五分之三份额且享有对应的拆迁收益。

  说法 |因家暴致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个数额如何确定?

  对此,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来确定。

  分割财产照顾女方,法律依据是啥?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做到“零容忍”,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外,还应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支持受害方提出的过错损害赔偿要求,保护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

  法官提醒,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着许多受害者受传统思想影响、碍于面子或害怕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等因素,遭受家暴后忍气吞声,不敢或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而家庭暴力证据收集又存在时效性,如果耽搁时间过长,就可能导致证据的毁损或灭失,不利事后的权益的保护和救济。还有一些当事人在家庭暴力后又和好,这些都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及处理造成了一定障碍。

(来源:大河网 )


标签:一审判决 婚姻法 公安部门 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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