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根本没碰到他
“我的车根本没碰到他,他说被我吓得摔在了地上。”前天,市民熊先生遇到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为此还支付了100元赔偿,他怀疑自己“被碰瓷”了。
前天,熊先生趁着假期,约了几个大学同学在武昌聚会。上午11点左右,熊先生驾车从汉口台东路经过,准备由长江隧道前往武昌。
“当时,车子有点多,走走停停的,心里有点急。前边车辆靠右的位置,有一辆自行车,一直在机动车与人行通道之间的狭窄空间里与机动车并行。我看到前边车子开始动了,我也踩着油门跟了上去。”熊先生说,在前边车辆启动之后,他与前车之间出现了一个空位,右边的自行车就往这个空位里拐了一下,熊先生下意识地按了一下喇叭,同时紧跟了上去。自行车扭了两下之后,车上的男子摔倒在了路边。
“我的车根本没碰着他,但是看他摔了,出于好心,我还是停下来问他有事没事。他没理我,爬起来坐在地上瞪我。”熊先生说,当时看到对方的胳膊磕碰出血,裤子也脏了,自行车上挂着的菜散落在地上。“他埋怨我不该按喇叭,把他吓到了才摔下来的。”熊先生说,他与骑自行车的男子争辩了两句,身后的其他车辆开始频繁鸣笛催促。原本准备报警处理,考虑到自己赶时间,也被身后其他车辆催得心慌意乱,熊先生主动掏出100元钱,向对方赔了不是,对方收拾完散落在地上的东西,推着自行车离开了。
仅仅因为自己按了一下喇叭,对方就摔倒了。这事真与熊先生无关么?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坤志介绍,在交通事故中有一种叫做“零接触事故”:事故双方并没有接触,但因为一方或双方的不当行为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黄坤志认为,在熊先生驾车行驶,发现在行车状况不良的情况下有自行车在前方,应该采取更稳妥的方式处理,紧跟上去并按喇叭,确实会对对方正常行驶造成影响,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自行车当时的行车情况到底如何,目前无法确认。但是如果自行车也有违规行驶行为,也需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汽车的危险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比自行车高,需要履行的义务也要高一些,所以在事故责任划分时会比自行车承担得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