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莲和阿刚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
非婚生子 男方不承担抚养义务
女子以儿子法定代理人身份诉至法院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 何书俊 通讯员 吴漩漩)面对爱情,人们常常希望得到家人的祝福,但是柳州市女子阿莲却没有这么幸运,男友阿刚的家人反对两人交往,在阿莲怀孕生产后,对方也没有承担抚养儿子的义务。于是,今年3月,阿莲以儿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城中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的判决给了阿莲和儿子一个说法。
2011年7月,阿莲和阿刚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之后,二人谈起恋爱。由于阿刚的家人反对二人在一起,因此,双方并没有步入婚姻殿堂。2014年下半年,阿莲怀孕,双方的关系也变得僵化。2015年2月,阿莲生下儿子小明,跟随阿莲生活并由阿莲和父母抚养成长。
因阿刚没有担负起父亲的抚养义务,今年3月,阿莲以儿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阿刚起诉到城中法院。然而,庭审中,阿刚却表示,自己身体不好,之前他并不同意要孩子,但是阿莲自己要生下来,而且阿莲也说自己抚养孩子,不需要他支付抚养费,他不同意支付抚养费。此外,阿莲的父母曾表示不要他认儿子也不许他探望,他也同意。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另外,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由于阿刚没有支付抚养费给儿子,孩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在庭审中的陈述和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阿刚每月支付给孩子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孩子一半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直到孩子满18周岁。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因阿刚在儿子出生后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女方先行支付的抚养费为1.3万余元,阿刚应当承担一半即6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