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安侦办的第一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案件
4月25日,济南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称,济南公安相关警种经过缜密工作,抓获并依法行政拘留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违法人员王某峰。
通报称,这是济南公安侦办的第一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案件。
通报显示,王某峰为个人寻求刺激,多次非法登陆境外网站,观看并下载割头、ISIS打仗场面等涉暴恐音视频。仅4月2日至7日,王某峰就先后5次访问境外涉恐网站,观看暴恐音视频4部。
鉴于王某峰的行为,济南公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依据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济南警方呼吁,希望广大网民文明上网,自觉维护网络环境,还网络一方净土。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