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在广东韶关北江监狱越狱的逃犯李孟军在离监狱不过四五百米的废弃工厂附近的臭水沟旁被抓获
11月2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对外通报,14点23分,在武警、公安、监狱多方警力合力围捕下,1日在广东韶关北江监狱越狱的逃犯李孟军在离监狱不过四五百米的废弃工厂附近的臭水沟旁被抓获。
搜捕
逃犯向靖村方向而去
据媒体报道,直到昨天晚上9点,韶关市北江监狱外的道路上,每隔十几米即有荷枪实弹的武警官兵站岗,各路口设立关卡,车辆需经检查才能通过。在此期间,数百名武警官兵在监狱附近列队集合。除此之外,在江北监狱附近的山脚下,每隔50米便有武警把守。
北江监狱位于韶关市北郊的十里亭镇,北面是一个名为靖村的村庄,村子的北面则是北江,沿江多为旧厂房。据央视报道,昨天上午有消息称,有人看到 逃犯李孟军从监狱逃出后,向靖村的方向逃去。现场搜索人员在李孟军被抓捕之前曾分析称,因为李孟军是从北江监狱北侧的墙跑出来的,有人看到他一直向北逃 窜,也就是说,他当时应该穿过碧亭路后,躲在靖村里。所以,现场的搜捕力量,昨天上午大部分集结在靖村附近搜索。
从现场的画面中可以看到,靖村中有大量武警和民警在搜索,但村中小巷和废旧的建筑较多,搜寻的武警称,虽然难度较大,但估计李孟军还在该村中。
落网
逃脱不到30小时就擒
不出所料,昨天下午两点半左右,大批武警赶往靖村附近的一个破旧工厂。两名监狱的狱警将李孟军擒获,而当时的李孟军已经受伤。
最先抓住李孟军的狱警是其所在监区(二监区)监区长。据在现场的记者报道,李孟军的具体藏身之所,就在其翻越的监狱围墙马路对面的废弃红砖厂旁 边。警察称,他被抓获时就躲在臭水沟旁边的草丛里。臭水沟旁边是一片杂草横生的荒地,受伤的李孟军,躲在草丛的坑洞里,身上用杂草盖住。
昨天下午两点多,两辆警车从废弃砖厂方向开回北江监狱,李孟军就被押在第一辆警车内。警车门打开后,只见李孟军躺在一个担架上,双臂交叉抱在胸前,但手脚都被绑在担架上。
京华时报记者了解到,北江监狱北面即是靖村,中间隔着一条名为碧亭路的马路,而靖村再往北则是北江。因为靖村的背面有北江作为拦截,所以一时 间,他不可能穿过北江,直接逃到最北面的山里去。据了解,李孟军最后被抓捕的那个工厂,距离他所逃脱的监狱,直线距离不足500米。
但关于李孟军被捕时具体情况,越狱前是否有过密谋,这一天是如何度过的,官方均未披露。
李孟军抢劫案判决书曝光
昨天,清远日报披露了李孟军抢劫案的终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05年7月4日晚8点,李孟军和同伙(在逃)在偏僻路段抢劫捅伤摩托车司机,司机弃车逃离,两人继续追杀,司机掉进水沟后,又遭连捅约十刀,后身亡。
■案情
如果司机反抗就捅死司机
终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李孟军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他和李明原本到清城区洲心凤凰村一个厂里见工友,但没见到,返回至广清医院路口时,想到自己身上没钱,就向李明提出抢劫摩托车司机的财物,“如果司机反抗就捅死司机”,李明同意。
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4日20时许,李孟军与李明(另案处理)在广清医院路口预谋抢劫摩托车司机财物。后李孟军和李明租乘被 害人欧某驾驶的摩托车,当车行驶至广清医院正门东侧约200米处时,李孟军取出事先携带在身上的水果刀,首先向欧某腹部捅刺两刀,欧某弃车逃走。二李分别 持刀追打欧。
当李孟军和李明追到广清医院东面乡村公路南边的水渠时,欧某不慎跌倒掉进水渠,二李又朝欧的身上连捅数刀,还割了欧颈部一刀,并将欧身上的行驶证等证件搜走。后由李明驾驶欧的摩托车载李孟军逃离现场。
李孟军和李明逃到广州花都区某公司打工,次日,李明去找老乡后失去联系。同年7月11日,李孟军开摩托车出去被警方查获,警方在该摩托车上缴获李孟军作案用的小刀一把。
■审判
致被害人死亡终审判死缓
一审法院认为,李孟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最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李孟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孟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71614.15元。
李孟军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案情,有自首情节;不是其致被害人死亡,请求从轻处罚。李孟军的辩护人提出,鉴于李孟军是初犯,另一同案犯李明在逃,请求对其量刑时给予考虑。
广东省高级法院经查,李孟军与李明实施抢劫行为后逃匿,后因李孟军驾驶的摩托车形迹可疑被警方盘查,从而案发。“李孟军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刑法有 关自首的规定,其提出的有自首情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孟军与李明的上述行为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李孟军上诉提出的“其没有致人死亡的理由 不能成立”。
省高级法院认为,李孟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李孟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06年7月21日,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孟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审,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