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北京地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晨报讯(记者 何欣 通讯员 王新)昨天,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北京地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从今天开始,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将由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中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通告》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由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及对燃放“孔明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晨报记者从警方获悉,近年来“孔明灯”这一用于民间许愿活动的习俗从南方水乡和沿海地区传入北京。但是由于北京地区多风、干燥,放飞“孔明灯”存在着极大的火险隐患。据北京市公安局统计,仅2014年春节期间全市共接报反映燃放“孔明灯”问题的警情18起,其中引起枯叶、树枝等火情4起。
市民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通告》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拨打110等电话举报。